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》
第一编 总则
第二编 分则
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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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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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、参与会路门或者邪教组织的,对策动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对其他参与人员,情节较轻的,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;情节较沉的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;情节严沉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对不明真相的参与人员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,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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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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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、参加挑拨粉碎民族关系造作事端或者参与民族割裂活动的,对策动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对其他参与人员,情节较轻的,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;情节较沉的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;情节严沉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,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。
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度民族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;情节较沉的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;情节严沉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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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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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否决党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定,粉碎民族联结的,对策动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对其他参与人员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;情节严沉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,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。
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度宗教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;情节较沉的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;情节严沉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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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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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信仰宗教的党员,该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期限更正;经党组织援手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该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加利用宗教搞鼓励活动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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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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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迷信活动的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;情节严沉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幼我搞迷信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,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;情节较沉的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;情节严沉的,赐与开除党籍处罚。
对不明真相的参与人员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阐发的,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。